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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 突尼斯环境概况

2012/07/31

环保管理部门

突尼斯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是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负责环保立法,宣传可持续发展理念,制定相关标准。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部网址: www.environnement.nat.tn , 电话:00216-70728455 。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突尼斯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水法》、《空气质量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等。最新一部涉及投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是2005
年7月1 1日颁布的2005- 1 99 1号《环境影响评估及确定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或需招标的企业类别的法规》。负责环境评估的单位是国家环保署,内容详见国家环保署网站,网址:www.anpe.nat.tn. 电话: 00216-71233600 。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根据1 988年8月2日第88-91号法律的规定,所有工业、农业和贸易机构以及所有法人或自然人,以固体、液体、气体或其他方式排污,其行为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必须取消或减少该类污染排放,并回收排放物。违反以上规定将根据其严重程度处以1 00至50, 000第纳尔的罚款。

突尼斯2007年7月4日颁布的《空气质量法》规定,企业应当配置环保设备和技术,预防和1减少废气排放。排污单位不得超量排放废气(具体排污标准由法令另行规定) ,违者将被处以1 000至50, 000第纳尔的罚款。一且发生大气污染事故,需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汇报污染情况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违者将被处以1 00至1 0, 000第纳尔的罚款。紧急情况下,法官可以责令涉嫌造成污染的企业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污染。如果排污单位无法避免超量排污,法庭可以责令其停业。

1989年7月20 日, 突尼斯经济部关于批准水域污水排放标准的条令规定,水域污水排放的标准参照标准化和工业产权研究院NT 1 06 . 02 ( 1989)号标准。该标准明确规定了排放污水的温度、酸碱度、悬浮物等参数(详见突尼斯环保署网站)。企业如果违反条令,政府将根据《水法》有关条款要求企业赔偿损失。国家环保署设立了移动实验室,随时对民用和工业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分析,并建立基础数据库,通过预防,有效保护水资源,防止污染。1988年4月颁布的《森林法》规定, "在森林及其所属土地上进行施工和治理项目,如果其规模或影响被视为可能对自然造成损害,则必须预先由批准的专业机构对其后果进行评估。这些工程和项目只能在获得农业部门许可后才能实施。违反者将被处以20-300第纳尔的罚金,并被处以1 0天到3个月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