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 菲律宾财经概况
2012/08/20
菲律宾财经概况
投资吸引力
【竞争优势]菲律宾最大的优势是拥有数量众多、廉价、受过教育、懂英语的劳动力。菲律宾居民识字率达到94.6% ,在亚洲地区名列前茅。加之菲律宾劳动成本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因而吸引了大量西方公司把业务转移到菲律宾。
[竞争劣势]菲律宾政局较为动荡、基础设施有待改善、法制改革进展缓慢。经济发展急需的各项改革常在国会争论不休;旨在吸引私有资金的BOT计划只取得有限的成功;严重滞后的基础设施,特别是电力系统,成为潜在的外国投资者关注的主要问题。世界经济论坛<2010-2011 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菲律宾竞争力在全球139个经济体中排第85位,比上年上升2位。
外汇管理
1992年开始,菲律宾进行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是:解除外汇管制,实行浮动汇率;在银行体系之外,可以自由买卖外汇;外汇收入和所得可以出售给授权代理行,也允许在银行体系之外进行交易,还允许在菲国境内外自由存储外币,并且可以自由用于任何目的。
在菲律宾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菲律宾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迸出口结算。所有进口商品的支付方式均无需中央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下列方式出售外汇用于支付进口: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贸易帐户和直接汇款。在所有出口商品中,出口商均需向商业银行申领"出口报关单"。对出口可采取如下方式支付:许可的方式、其它许可方式、可兑换的外币。在菲律宾工作的外国人,其合法税后收入可全部转出。携带现金出入境需要申报,数额规定是1 万比索,外汇无限额, 1 万美元以上需报关。
银行机构
菲律宾的银行系统分为四类: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农村银行、政府特别银行。商业银行是菲律宾银行体系的核心,总资产约占银行业总资产的90%。主要商业银行有:首都银行、BDO银行、菲岛银行、中华银行和菲律宾国民银行等。截至2010年3月,菲律宾有38家商业银行, 73家储蓄银行及686家农村银行。由于商业银行、农村银行的分行增加,各银行的营业网络增加到7117家。
2010年,菲律宾银行业的总资产为6.7万亿比索,比2009年增长7.2% 。从数量上看,外资银行参与菲律宾市场的程度居亚洲新兴市场国家前列,外资银行已成为菲律宾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菲律宾当地主要外资银行有:渣打银行、汇丰银行、花旗银行、美洲银行。
菲律宾唯一的证券交易市场,经营股票、期货、债券交易。2010年,菲律宾股票交易所平均综合指数3551 点,比2009年增长41.5%; 股票市值88661 亿比索(约1965亿美元) ,比2009年增长47%0 PSE 目前拥有250家上市公司, 132家证券交易商。
菲律宾投资贸易政策
菲律宾经商注册指南:
一、一般规定
(一)经商注册规定
在菲律宾注册企业,须按以下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 申请注册法人企业(5人以上)和合伙企业(3人以上)——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申请注册商业名称和独资企业(以个人名义办公司)——贸工部;
3. 申请注册226号行政令或综合投资编码下的享受优惠企业——投资署;
4. 申请注册其他享受优惠的投资促进代理机构——菲律宾经济区署、大苏比克湾自由贸易区署、克拉克发展公司、卡加延经济区署、Phividec行业署和三宝颜经济区署;
5. 外国投资(以资本回收和利润汇出为目的)注册——菲律宾中央银行;
6. 取得税收证明号——国内税务局;
7. 取得在大马尼拉地区的经商许可——大马尼拉发展署;
8. 取得顾主社会保险号——社会保险系统;
9. 取得政府保健保险系统成员资格——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
10. 供电服务——由马尼拉供电公司提供辖区内供电服务,辖区以外地区向当地电力公司取得供电服务;
11. 供水服务——在大马尼拉地区的公司由马尼拉水公司提供供水服务;大马尼拉以外地区由当地水管理部门提供供水服务;
12. 电话连接服务——菲律宾长话公司。
(二)企业经营规定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遵守以下规定:
1. 企业修改公司或合伙条例需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总说明表等);
2. 享受优惠企业注册或业务扩展需向投资署、菲律宾经济区署、大苏比克湾自由贸易区署、克拉克发展公司、卡加延经济区署、Phividec行业署和三宝颜经济区署提交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ITR等);
3. 企业应向国内税务局正常纳税;
4. 企业扩大和变更海关保税仓库,需向海关局港口征收处登记;
5. 企业在官方银行代理处开立信用证;
6. 企业应向海关局出口协调部提交出口申报单(官方装货及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7. 首次从事出口业务者需向官方银行代理处提交情况说明资料;
8. 企业应向菲律宾港口署支付码头费或申请免税。
(三)特定出口交易的批准和特许规定
出口产品需在装运前取得批准和许可:
1. 动物或动物源制品出口,需取得动物产业署的许可; 应向动物产业署提供动物照片,对珍稀和濒临灭绝动物还需取得公园与野生动植物署的批准。
2. 植物出口,需取得植物产业署的许可;
3. 食品、药品和化学药品出口,需取得食品与药品署的许可;
4. 咖啡出口,需取得国际咖啡组织许可机构的配额许可;
5. 成衣和纺织品出口,需取得成衣与纺织品出口管理局的配额许可;
6. 渔业产品和其他水产品出口,需取得渔业和水产资源署的许可;
7. 手工艺品出口,需向贸工部申请优惠待遇特别证明;
8. 管制椰产品出口(包括成熟椰子和种苗),需取得菲律宾椰品管理局许可;
9. 日用品和光纤品出口,需取得光纤行业发展署许可。
(四)特许、许可与注册规定
以下项目或活动需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特许、许可和注册:
1. 投资者居留特别签证(SIRV)、退休者居留特别签证(SRRV)、47(a)、经商签证、计划工作签证和外侨注册证(ACR)、定居移民证(ICR)、侨居许可证(ECC)和特别返回证(SRC)——移民局
2. 外侨就业许可——劳工和就业部
3. 成衣和纺织品出口——成衣和纺织品出口管理局
4. 经营海关保税工厂的注册——海关局
5. 环境许可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环境署
6. 含土地使用和转让的项目——房屋和土地使用管理局、国家房屋署、土改部
7. 建造和运营污染控制装置的许可——环境和自然资源部
8. 商标和专利注册——知识产权办公室
9. 电力项目注册——能源部、国家电力公司
10. 菲律宾标准质量标志(保证本地制造消费品符合菲律宾国家标准)——产品标准局
11. 进口日用品许可质量标志(保证进口消费品符合菲律宾国家标准)——产品标准局
12. 含食品、化学药品和其他产品的项目经营许可——食品和药品署
13. 旅游项目注册——旅游部
14. 公共交通运营特许——陆路运输特许和管理局
15. 电讯项目——国家电讯委员会
16. 与国防有关项目的许可——国防部、菲律宾国家警察局
17. 先进技术注册——科技部
18. 与健康有关项目许可——卫生部
19. 石油勘探活动许可——能源部
20. 获得采矿权——矿业和地球科学局
二、申请注册商号
(一) 商号的基本概念
商号是开展业务的名份。在业务开始运作前,商号注册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为新业务选择正确的商号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区分不同经营着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帮助经营者市场定位。
在决定所提交的商号能否被接受时,申请人需考虑以下因素:
可接受的商号:选用意义最基本的词;能正确表示商业性质;由英语或菲语的字母、数字及符号组成。
不可接受的商号:商业性质是非法的;具有挑衅性、侮辱性或不恰当表示的;与已在贸工部、证券交易委、合作发展所、劳工就业部或其他依法注册的政府部门注册的商号相同或相近的;纯粹由一般性词汇组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来指定、辨别、暗示货物、物品、商品或服务等级质量的用语;只能政府部门使用的名称;国家、政府组织、国际组织的名称或简称(除非授权);具有欺骗性、误导性、意思表达错误的商号不予接受
为避免引起混乱,给已注册的同样商号的所有人造成利益损失,申请人应考虑以下因素:商业性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业务地址、注册资金、所用词汇的外观、拼写、发音和意思表达、主要词汇、描术性词汇的使用。
(二)
商号的申请程序
1. 选择商号
申请人应选择三个以上商号,以防第一选择不适用时可以考虑下一个选择。
2. 寻找商号
申请人可使用在线搜索引擎去检验预想的商号是否已被使用及能否注册。申请人有义务确保预想的商号不与现有的商标相冲突。贸工部商号审查人最终确定商号能否适用。
3. 注册商号
注册商号需要填写申请表。在线申请注册时,有些条款必须填写,否则,申请人会收到督促其填写完整的信息。必填条款包括:报税证号、电子邮箱、邮编。另外,如注册分店、分公司,申请人还需填写许可人的确切商号、注册号、注册日期。填表时,有一些特殊的条款需完成:经营活动、产品和/或服务、产业等级编码。
4. 提交有关文件
完成填写申请表后,交商号审查员审查其完整性,待将贸工部印制的由申请人签名的交易编码通知单送达贸工部时,注册申请才算完成。
5. 付费
付费地点:贸工部印制的交易编码通知单上指定的地点;付费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到下午5点,但下午4点45分前,必须将注册申请费交给收款人。
以上程序完成后,注册审查员将对申请书及商号的可适用性进行审查。如一切条件都符合,申请人会在15-20分钟内得到注册证。
(三)
注册商号所具备的条件
1. 个体经营者
年满18岁的菲藉公民;本人2寸免冠照;外国姓名的菲藉人需提交出生证、职业技能证、选举证及护照等;申请费315元。
2.
社团企业、合伙合作企业
(1) 申请表;
(2) 经证券委员会和合作发展署注册的公司注册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
(3) 如签字人不是公司内部人员时,还需提交有授权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4) 对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如有地址,请注明);
(5) 注册费500元。
3.
外国投资者
(1) 根据贸工部颁布的7042号共和国法案,允许在菲经营的授权书复印件;
(2) 由菲当地政府部门签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 外企注册证复印件及原件;
(4) 完成贸工部根据共和国7042号法案制定的17号表格;
(5) 菲律宾常设机构的书面委托书;
(6) 其他有关机构的许可。如:科技部、警察署等;
(7) 外国零售商需要1180号共和国法案允许经营零售业务的许可证;
(8) 社团公司或合伙公司中外资占30%以上,需要取得证券委颁发的在菲从业许可证
(9) 其他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的业务需要不同的条件,如有些业务需要提供职业经历、职业技能证、就业合同等。
(四)
特殊文件
1. 申请分公司的商号需提交主公司的商号证复印件、整批销售许可证(如主公司的商号是根据《整销法》的修改件3952号法案注册的)及受让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 申请维修行业的商号、申请进口、生产、销售、服务灭火器、灭火装置及灭火器材的商号需提交贸工部颁发的评定书。
3. 申请保税仓库业务的商号需提交贸工部颁发的保税仓库许可证。
4. 申请货物代理或船运中介的商号需提交贸工部颁发的授权证
5. 申请受行业协会管理的行业或职业的商号需提交由行会出具的许可证。不受行会限制的职业除外。特许行业的需提交特许协议和特许人的商号证复印件
6. 为扩展业务更改已故申请人注册的商号,需提交其合法继承人的授权书。
7. 出让商号时,必须提交先前使用此商号人的弃权公证书。申请人必须做到:所提供的情况真实正确,任何错误的信息将受到法律制裁,如有类似的商号已被他人注册,立即更改或撤销自己已注册的商号。
(五)
法人注册分公司所需文件
1. 在证券委等机构注册的注册证复印件;
2. 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3. 由公司秘书处出具的确立签字人的证明文件;
4. 证券委授权在菲经营业务的证明书(如外资超过总资本的30%)。
(六) 申请人所具备的条件
年满18岁的自然人;在菲做业务的或准备做业务的;没有被菲法律取消资格的法人。服刑人员、道德败坏人员没有资格提出申请。菲总统特赦、刑满释放人员除外。
(七) 注意事项
在线注册的商号可免费保留3个工作日,期间,申请人必须根据要求完成必要的注册手续。如预交的商号不适用或提交的文件被退回,申请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否则,将按放弃处理。已交费用,概不退还。
三、企业的延期注册
经注册的企业,经营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如继续用原注册名称经营,需在6个月内办理
延期注册手续。3个月后办理延期手续,需多交100比索的附加注册费。
(一)
办理延期手续要求:
1.
独营企业:
(1) 业经营执照原件,如原件丢失,业主需出据丢失证明;
(2) 两张2×2寸身份证近照,申请者需在照片后签名;
(3) 付300比索;
(4) 付15比索印花费。
2.
合营企业:
(1) 经营执照原件,如原件丢失,业主需出据丢失证明;
(2) 合营公司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证书及经其批准的合作章程复印件;
(3) 公司董事会关于注册企业名称的决定;
(4) 如注册签字人不是公司合伙人,公司董事会可重新委派签字人;
(5) 交500比索;
(6) 交15比索印花费。
3.
注册有商业性质的公司名称:
(1) 经营执照原件,如原件丢失,业主需出据丢失证明;
(2) 合营公司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及经其批准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 公司董事会关于注册企业名称的决议;
(4) 如注册签字人不是公司合伙人,公司董事会可重新委派签字人;
(5) 付500比索;
(6) 付15比索印花费。
(二)
其它要求:
1.
如业主/登记者为外籍人士,需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 出生证明;
(2) 选举证;
(3) 护照;
(4) 由菲就业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就业证。
2.
从事特殊职业者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
(1) 属就业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职业--需提供该机构颁发的就业证、就业合同及专业水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 保险代理行业--需出据由保险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
(3) 房地产经济人/营销商--需出据由贸工部颁发的许可证。
3. 监管法规定下的维修和服务业,需提供技术鉴定证书。
4. 如婚姻状况有变化,需提供结婚证。
5. 贸工部还会要求申请者提供其它类似证件,以保护公众利益。
四、企业的注销
(一) 定期注销
注册企业,5年经营期满,3个月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将被注销。按国家企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贸工部通过贸易管理局和消费者保护局注销过期企业。根据企业法规定,企业经营期满后,应自觉办理延期手续,主管部门不另行通知。
(二) 审批注销
注册企业,如经营亏损,其业主想终止经营活动,经申请,可被批准在经营期满前注销,申请者需向有关部门提供亏损证明。
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还应出据公司董事会(或相应级别)的决议,声明公司自停业之日起无任何债务,否则需提供给其债权人的企业停业通知,或公司解体证明,并向有关部门提交注销申请。 如注册人死亡,应出据由其合法继承人或私人代表提供的附有死亡证明的书面说明材料。
(三)
1. 按有关规定,该企业名称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
2. 申请注册时提供假信息,或伪造证件;
3. 自注册之日起15日内未挂牌、不出示经营证书;
4. 自注册之日起30天未开始经营;
5. 经营属于政府特殊机构从事的业务;
6. 签订某项特许经营协议或合同,允许其他人或法律实体使用该公司名称;
7. 特许经营协议或合同到期,允许其他人或法律实体在经营有效期内使用该企业名称;
8. 公司地址改变;
9. 经营业务与批准的经营范围不相关;
10. 危害国家安全;
11. 以企业名义进行不道德或非法活动。
(四)
企业办理注销手续要求:
只有注册过的企业才能注销。
1.
独营企业的自愿注销:
(1) 填写申请表;
(2) 申请函包括
a.注销原因;
b.公司停业时无债务,否则需提供给其债权人的该企业停业通知复印件;
(3) 经营执照复印件及注册申请,或企业亏损说明。
2.
合营公司的自愿注销:
(1) 填申请表;
(2) 申请函;
(3) 合营公司管理部门出据的该公司解体证明;
(4) 经营执照复印件及注册申请,或公司亏损说明。
五、企业变更信息
只有在经营期限内且未注销过的企业能更改其信息。
(一)
企业可变更的信息有:
1. 企业地址;
2. 资本;
3. 经营范围(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必须与已批准的经营范围相关,否则需另注册新公司);
4. 产品、服务;
5. 注册者的婚姻状况。
(二)
企业变更信息要求
1.
扩大经营范围:
(1) 独营企业需提供:企业新增业务说明函、经营执照复印件;
(2) 合营企业需提供:企业董事会关于扩大经营范围的决议、有效的公司章程修正条款复印件。
(3)
2.
更改地址:
(1) 独营企业需提供:更改地址说明函、经营执照复印件;
(2) 合营公司需提供:
a.公司关于更改地址的董事会决议;
b.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c.给合营公司管理部门的关于公司变更地址的通知函;
d.经营执照复印件。
(三)
企业办理变更信息时需注意:
1. 更改企业名称必须告知该企业的所有合营者并经其签名;
2. 经营期内更改企业信息,要有更改信息证明,做为原始证书的补充证明;
3. 注册者按规定的表格要求,填写企业地址、经营范围、资本等,并向贸工部或贸工部地方机构汇报。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应附有董事会决议;
4. 被批准有效的信息才能修改。
菲农产品进口政策
菲律宾是世贸成员国,基本上能遵照乌拉圭回合农业贸易谈判逐步开放其农产品市场,制定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卫生和检疫等规则。
1. 关税
作为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菲律宾被允许在1995年至2004年的十年时间内进行关税减让。菲政府在2000年1月颁布了334号行政令,承诺在2002年和2003年继续下调关税,目标是到2004年,除一些敏感的农产品外,几乎所有产品的税率在0至5%范围。根据菲律宾国家关税委员会的测算,2002年菲农产品关税总水平为12.57%,2003年降为11.62%,到2004年降低到10.56%。除关税外,进口农产品通常还需交纳10%的增值税。一些农产品的进口通过关税配额控制其进口量。进口玉米和替代玉米的饲料,肉和肉制品,某些蔬菜如土豆适用关税配额,即配额内和配额外两种关税。配额内关税通常为3%-50%,且逐年递减,而配额外关税有些高达100%。
2. 专营和进口许可
国家粮食署是大米进口的唯一指定机构,并参与玉米的进口。国家粮食署近年来多通过国际招标方式从越南、泰国、中国等市场进口大米。
进口新鲜水果和蔬菜,事先需从菲农业部植物工业局获得进口许可。活牲畜,肉及肉制品的进口需事先从菲农业部动物工业局申请进口许可。
3. 检验检疫
--水果和蔬菜
出于检疫考虑,菲政府对所有新鲜产品要求进口许可。菲进口商凭相关发票和箱单向菲农业部植物工业局(BPI)申请进口许可证。菲植物检疫处进行审查并确认进口商资格后,颁发相关的进口许可。货物到达菲港口后,菲进口商须提交进口许可证及出口国的检疫证明,由菲检疫部门复验合格后方可入关。
菲方还特别对苹果、葡萄、洋葱、土豆等的离岸前处理和入关做了规定。如苹果,要求以封存的冷藏柜运输,在运输途中不允许打开。原产地颁发的植物卫生证明须随运,并附有证明水果未染有蛾虫、苹果蛆、圣琼斯介壳虫的澄清文件。在抵达菲港口后,先由菲植物检疫官员抽取必要的样品进行实验室观察,检验通过后才能获准通关。
对于某国外市场首次出口某一品种的蔬菜或水果到菲律宾,菲植物检疫部门规定必须进行虫害分析,并要求出口商提供以下信息:如作物的产地,耕作方法,害虫清单,农作物保护措施,包装,出口商名称和冷藏设备,现行的植物卫生证书出具程序,对其他国家出口程序等。据菲植物工业局官员介绍,虫害风险分析大约需要120天时间,菲方还将视情况对原产地进行考察,在综合分析后才最终决定是否颁发进口许可。
--肉和肉制品
为保护当地市场免受疯牛病和口蹄疫等疾病的影响,加强对进口肉类及家禽产品的管理,菲政府在2000年出台了新的政策和措施,规定:1)只有经菲农业部授权的外国肉类屠宰厂才能向菲出口肉类和家禽。这些屠宰厂必须遵守菲卫生部食品和医药局颁布的相关规定,如对使用食品包装材料、标签等要求。2)所有向菲律宾出口的肉类产品要求出具由出口国动物检疫部门颁发的国际动物检疫证书。3)只有在菲农业部注册并取得合格资质的进口商才允许进口肉类和家禽产品。4)所有肉类产品在装运发往菲律宾前,必须事先得到菲动物检疫局颁发的动物检疫 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一般为60-90天。5)通关时,进口商须向菲农业部动物检疫局提交国际检 疫证书和动物检疫许可证及其它必要的运输文件。在菲动物检疫局进行动物检疫并颁发了动物检疫检验证书后,菲海关才同意放行。7)菲农业部动物检疫局须向国家肉类检查委员会提供一份动物检疫检验证书副本。国家肉类检查委员会将视该证书提供的有关情况行使权力,有权在海关放行后48小时内对任何船运肉类和家禽产品进行抽检。
此外,对不是以鲜/冷藏/冷冻形式进口的加工肉类产品,必须是在菲卫生部食品和药物局进行注册后才允许进口。当地进口商负责向食品和药物局提供产品资料,如成份分析证书、产品和包装样品,以便于菲食品和药物局就该产品是否遵守本地食品规定及包装法律进行评估。
投资菲律宾经济区的优惠政策
(1) 企业可获得4年所得税免缴期,最长可延至8年。所得税免缴期结束后,可选择缴纳5%的“毛收入税”(GROSS INCOME TAX),以代替所有国家(中央)和地方税,其中3%上缴中央政府,2%上缴地方财政;
(2) 进口资本货物(设备)、散件、配件、原材料、种畜或繁殖用基因物质,免征进口关税及其它税费。同类物品如在菲国内采购,可享受税收信贷(TAX CREDIT),即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待产品出口后再返还(包括进口关税部分的折算征收、返还);
(3) 经批准,允许企业生产产品的30%在菲律宾国内销售,但须根据国内税法纳税;
(4) 免缴码头税费和出口税费;
(5) 给予初始投资在15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1岁以下)在经济区内永久居留的身份,他们可以自由出入经济区,而不须向其他部门另行申请;
(6) 简化进出口程序;
(7) 允许聘用外籍雇员,为外国经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办理2年的可延续工作签证,但外籍雇员数量不能超过企业总雇员的5%;
(8) 企业用于员工技术培训和提高管理能力的费用的一半可以从上缴中央政府的3%税收中扣除; 此外,是否给予E.O.226规定的其它优惠待遇,由PEZA自行决定。
投资菲律宾经济区的注册程序
1.
投资菲律宾经济区,首先要向PEZA提交申请。
(1) 按规定在PEZA领取并填写一系列申请表格,并对PEZA下属的项目评估机构(PRED)提交立项可行性报告2份。PRED需2周时间对此做出评估;
(2) PRED评估合格,将评估意见及相关文件转呈PEZA董事会,后者在2周内完成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申办企业有20天时间作出决定,是否在登记注册协议上签字。
2.
经PEZA核发相关证明文件后,申办企业到证券署(SEC)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以下文件
(1) 在SEC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格,一式6份;
(2) 经SEC确认,不与其它公司重复的注册企业名称;
(3) 公司章程(英文);
(4) 菲移民局出具的外方股东常驻身份证明(ACR/ICR、SIRV及外方股权认购人签证);
(5) 菲银行出具的申办企业到位资金(总额)证明;
(6) 菲银行出具的外方到位资金(汇入汇款)证明;
(7) 如为合资企业,还需提交菲方董事会决议。
如外国新建企业的性质为个人独资公司,直接到贸工部(DTI)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外国投资企业如需对其母国返回资本和汇出利润及收入(包括红利)、并且是以银行系统走帐所得的外汇返回或汇出,SEC还要求申办企业到菲央行(BAP)办理登记手续。如无需汇出,央行手续可免。外国公司免缴利润汇出税。
3. 在SEC登记注册完毕,还需到当地税务部门申办纳税编号,再到当地市政府(市长办公室)
申办经营许可。如申办企业或公司的注册名称申请保护,还需到投资所在地的DTI地区办公
室办理有关手续。上述程序完毕,即可正式开业。
1.
其他注意的事项:
(1) 在菲PEZA内投资建厂,一般是由申办企业自建厂房。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申办企业必须在45天之内提交有关厂房的设计和建筑要求,并自获批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始施工。新建生产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投产。
(2) 在PEZA所属的各类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从事专业仓储业务(WAREHOUSINGACTIVITES),无论独资或合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
菲律宾矿业法规与政策概况
菲律宾现行的矿业法规是1995年《菲律宾矿业法》(Republic Act No. 7942)及其相关的执行规章制度。该矿业法以亲民、亲环境为宗旨,以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促进合理勘探、开发、利用、保护矿业资源为目标,提倡共同参与管理与合作,共享利益,注重环境与社会安全。矿业法颁布以来,菲律宾的矿业开发有所恢复,地质勘探也有了新的进展。
阿罗育政府执政以来,对矿业开发寄予厚望,希望矿业开发能够增加就业、提高收入,减少贫困,刺激经济发展。1998年,根据菲律宾中期发展计划(MTPDP)中减少贫困的政策目标,提出了“以可信赖的矿业,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矿业政策。该政策期望通过建立繁荣而有竞争力的菲律宾矿业体系,吸引更多矿业投资、创造就业机会和促进经济增长。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经过近4年的国内外广泛咨询与论证,将于2003年签署为正式法律文件,成为菲律宾复兴国家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菲律宾矿业法》(1995)
(一)政府管理机构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菲律宾所有矿山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勘探、开发、利用和矿产品加工活动都要受到政府的监督与控制。菲律宾政府设有多级矿业管理机构,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以及发布相应的法规。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可以代表政府签署矿山开采合同;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下属的地质矿业局,直接负责矿区和矿产资源的管理、配置,进行地质、采矿的研究,以及矿山的地质勘探等工作。此外,还负责推荐矿山合同及承包商,以供部长批准,并监督承包商合同执行情况;地质矿业局设有地区办公室,负责授权事项的处理。
(二)许可、协议和合同
菲律宾矿山勘探和开采的许可、协议和合同主要包括:勘探许可(PE)、矿产品分享协议(MPSA)、合作矿产品分享协议(CPA)、合资协议(JVA)、金融和技术援助(FTAA)、采石场许可(QP)、砂开采许可(SAG)、小型矿开采许可、矿产品加工许可、原矿运输许可。
1. 勘探许可(PE)
勘探许可由地质矿业局局长或地区办公室主任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资占100%股份的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矿产勘探活动,但是并不附带采矿的权力。如果被许可者经过勘探成功地发现了矿藏,有权申请将许可升级为矿产合同和融资或技术援助协议,以进入下一步的实际开采。勘探期限为2年,每次延期为2年,整个期限不得超过6年。
勘探许可面积:
(1) 陆地,在任何一个省,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在全国范围内,个人允许面积324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32400公顷;
(2) 海洋,个人允许面积810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81000公顷。
2. 矿产品享有协议(MPSA)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 份占60%以上)享有勘探、开发和开采的专有权,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融资、技术、管理和人才。合作矿产品分享协议(CPA)和合资协议(JVA)均为政府执股参与,目前政府只向承包商提供矿产品享有协议。通常,政府与资质合格的当地承包商签订矿产合同,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5年,可以继延,延期不得超过25年。
采矿许可面积:
(1) 陆地,在任何一个省,个人允许面积81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8100公顷;在全国范围内,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
(2) 海洋,个人允许面积405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40500公顷。
3. 融资或技术援助合同(FTAA)
由总统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资占100%股份的公司大规模勘探、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合同的条款以及政府股份可以协商,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5年,可以继延,延期不得超过25年。
采矿许可面积:
(1)陆地81000公顷;(2)海洋324000公顷。
4. 矿产加工许可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以及外资占100%股份的公司建立和运营矿产品加工厂。为期5年,可以延期但不能超过25年。
(三)税收与费用
《菲律宾矿业法》中提及的矿业税种、收费主要包括:
1. 所得税
在1987年综合投资法规定的优惠期以外,承包商须根据菲律宾国内税收法交纳所得税,通常为32%;
2. 矿产品消费税
承包商将依照国内税收法交纳矿产品消费税。通常依据矿产品实际总产值征收2%;
3. 占用费
承包商占用土地,如果是在矿储藏区内,按每年每公顷100比索征收。如果是在矿储藏区以外,勘探按每年每公顷10比索征收,采矿按每年每公顷50比索征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可以根据情况提高该项费用。
4. 矿业残渣和废弃物费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确定,并可以根据情况提高该项费用;
5. 地方税
公共税、不动产税和当地营业税等;
6. 关税
在进口机器和资本物资时需要支付3%税率;
7. 增值税
进口除交纳关税外,还得交纳10%的增值税,出口产品可免收增值税等。
(四)优惠政策
1. 根据菲律宾综合投资法,对于天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外资所占比例不能超过40%。投资矿山可享受菲律宾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保障,同时菲政府保障投资者享受以下基本权利:
(1) 投资遣返权
投资者可将投资所得按当日汇率折成投资者原币现金汇出;
(2) 汇出收益权
投资者可根据当日的外汇比价,将清算后的全部投资收入以现金方式遣返;
(3) 外贷权
为支付融资或技术援助合同产生的外币贷款和利息,投资者可按还款当日汇率折汇并汇出外汇;
(4) 免于征用权
政府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和企业,在由于公共用途、国家利益、国防而征用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和企业有权根据当日汇价等值索赔。
2. 根据《菲律宾矿业法》第90条,承包商与代表菲政府的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签订矿山合同和融资、技术援助合同后,即可适用综合投资法中规定的各项财政和非财政鼓励政策。菲律宾的采矿活动一直被列为投资优先计划(IPP)中,根据投资优先计划,在贸工部投资署注册的企业,享有以下鼓励政策:
(1) 免缴所得税:投资先锋领域,自注册之日起,6年免缴所得税;投资优先领域,自注册之日起,4年免缴所得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上述两类投资的所得税免缴期分别可延长一年:
1) 按BOI规定的比例使用当地原料;
2) 符合BOI规定的资本设备与雇员比例;
3) 前3年每年外汇收入不低于50万美元。无论何种情况,先锋企业免缴所得税不超过8年。经批准,企业扩展经营规模,从新的经营之日起,视其扩展规模,再延长3年;
(2) 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符合BOI规定的资本设备与年雇员比例,新增雇员(包括熟练工与非熟练工)工资所得税减免50%。若企业位于经济欠发达区,减免75%;
(3) 免缴契约税。国家项目和地方项目一视同仁。该优惠同时给予外资出口导向企业;
(4) 简化海关手续,自由使用寄售设备/货物,出口型企业可使用保税仓库,非传统出口商品免征码头税和出口税;
(5) 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聘用外籍监理、技术人员或顾问,期限可适当延长。外资所有的公司或相应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不受年限限制;
(6) 生产出口产品及其配件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和半成品可享受税收信贷;
(7) 使用保税仓库、出口产品达70%以上的企业,进口零配件免缴各种税费;
(8) 如外方拥有多数股权,自企业登记注册起5年之内,可雇佣高级外籍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外籍雇员可携带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经BOI登记注册、在菲经济欠发达区投资的外国企业,无论是新建企业还是现有 企业追加投资或扩大经营规模,除上述优惠待遇外,还可享有:
(1) 自注册之日起,6年免缴所得税(同先锋企业);
(2) 企业批准运营后,其基础设备建设100%免缴所得;
(3) 新增雇员(包括熟练工和非熟练工)100%免缴所得;
(4) 投资优先领域可拥有100%股权。
3.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
(1) 用于污染处理的设备、建筑和设施不计入固定资产,不征收税费;
(2) 在采矿前十年内任何一年出现的经营亏损,可在亏损发生当年后的五年内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3) 采用加速折旧法回收投资,折旧率不超过通常折旧率的2倍(回收期小于10年的按通常折旧率)。折旧年限超过5年,而剩余年限超过10年的,折旧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对于应税收入的计算,承包商可将勘探和开发的前期投入从净收入中扣除,但每年不超过净收入的25%。
(五)《矿区发展和采矿科学与技术计划》
《菲律宾矿业法》要求承包商执行《矿区发展和采矿科学与技术计划》,每年支出直接采矿和矿产品加工成本的1%,用于帮助矿区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福利,促进采矿科学与技术的提高。具体措施包括:
1. 通过修建社区学校、医院、教堂、道路、桥梁、供水供电系统、社区住房、培训设施等公共设施,增强矿区及临近社区的发展;
2. 通过为研究院校提供设备和资金;向菲律宾人推广矿业加工技术、环保措施和社区发展计划;出版科技刊物普及矿业知识等手段,促进当地采矿科学与技术的提高;
3. 优先雇佣菲律宾人参与采矿生产,并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培训计划,鼓励菲律宾人参与采矿生产各环节的实习和管理;
4. 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当地的产品、服务和技术;
5. 在合同终止前1年内,向地方政府移交基础设施和设备,保证矿业持续生产。
(六)《安全与环保计划》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了严格的安全制度,要求所有承包商遵照执行,主要包括:
1. 禁止16岁以下人员从事任何采矿作业,禁止18岁以下人员从事地下采矿作业;
2. 超过50名工人的矿至少要配备1名具有5年以上采矿工作经验的职业工程师和1名注册领班;
3. 地区办公室指导人员可以随时到现场监督检查采矿作业情况,要求承包商做出补救措施,消除危险隐患,并可暂停采矿作业,直到危险解除;
(4) 出现重大伤亡事故须及时报告地区办公室。
菲律宾矿业法》要求承包商在矿业合同或许可期内保护环境,并制定环保计划。在承包商或被准许人提交矿业合同或许可申请文件时,应包括环境保护准证,及环保计划。 承包商被要求拿出相当于整个项目10%的资金用于与保护环境有关的费用。
(七)采矿辅助权利
1. 伐木权
承包商在矿区内可以根据有关森林法规,按需要采伐树木,但采矿完毕后必须复植;
2. 用水权
承包商在矿区内可以根据有关水的法规取水供生产使用,但政府有权根据需要调整用水权利,重新分配水资源;
3. 附属设施建造权
承包商有权在矿区内建造道路、铁路、废物堆放场、破碎厂、仓库、储存区、港口设 施、机场、跑道、变电站、电话线等基础设施,以及水井、隧洞、渠道、新河床等工程;
4. 拥有爆炸物权
承包商在政府有关部门许可下,有权在矿区内拥有和使用爆炸物;
5. 承包商在不损坏他人财产的前提下,有权进入私人领地或过渡区域。
《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
《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是保证菲律宾矿业复兴和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框架,为菲律宾政府制定矿业发展规划、进行矿业发展战略决策、实施矿业项目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菲律宾政府希望借助该政策框架的实施,建立一个具有广泛社会和政治支持的,全社会性的繁荣、经济、环保的矿业体系,使矿业部门在帮助政府减少贫困,促进国家经济良性增长方面发挥更积极、有效的作用。
(一)《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的宗旨
1. 保护和恢复环境
《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将最有效、尽责地保护和恢复环境作为所有矿业开发者的共同责任。要求关注采矿生产每一环节的环境、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管理,以最优方案保护环境。对被采矿活动破坏的地区,要最终恢复成为物理和化学上稳定,能自我维持的生态系统,保持其生产能力与原始土地相当;
2. 促进社会稳定
《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强调尊重矿区当地社会的需求、价值和决定,促进社会的稳定。要求所有矿业开发者共同参与采矿管理与合作,发挥矿业发展所带来的社会效应,通过直接就业和主动提供社会服务,如:卫生、教育、娱乐等,公平分享采矿利益,支持地方发展;
3. 为后人保留生存机会
《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要求依靠合适的政策管理制度,在保证采矿环境和社会效应的前提下,最佳使用矿业资源,为后人保留生存机会。强调通过优先发展国家有相对优势的矿业,有效利用矿业资源,提高矿业产品效用,以取得最大经济利益。同时,有选择地保留某些具有独特生态和社会文明意义的地区留给后代;
4. 建立繁荣而有竞争力的矿业
《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要求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矿业勘探、开发和利用,建立繁荣而有竞争力的矿业,为经济持续增长和发展提供动力;以完整、明确的政策做指导,在关系到国家主权问题上不妥协的前提下,吸引更多外国直接投资,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真正的社会与经济的进步。
(二)《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的目标
1. 实现矿业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与菲律宾政府承诺的21世纪发展议程相一致;
2. 促进与矿业相关的部门和社会群体更广泛、深入地参与矿业管理活动;
3. 利用科技研发增强矿业环保,实现矿业资源增值,增加矿业技术、经济竞争力;
4. 以繁荣的矿业为现在和将来持续创造财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5. 保证承包商、国家和地方政府、地方社会群体公平分享采矿带来的利益;
6. 保证菲律宾矿业在日新月异的全球贸易和投资环境中保持国际竞争力;
7. 为菲律宾矿业的发展提供完整、稳定、有效的制度保障。
(三)《菲律宾国家矿业政策》预期成果
1. 在菲律宾形成一个由新一代、高收益的世界级矿厂所构成的现代矿业体系,有效吸引社会和外界投入,为国家经济持续良性增长和农村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2. 发挥跨国公司在将现代技术应用于矿业勘探、矿业环保管理、社会共同文明中的先导作用;通过应用技术创新和矿业管理经验,使国家从新发现的矿业资源中受益;
3. 促进老矿厂的更新和改造;
4. 通过良好的合作实践和持久的相互关系,形成为社会所接受的矿业;
5. 以矿业界主动的自我规范行为,不断改进和采用最优方案,实现矿业持续发展;
6. 根据矿藏不同的规模、地质和冶金特点,明确划定大、中、小矿业部门的职责;
7. 形成不断增值的矿业,以制成品出口替代原材料出口,给城乡带来更多福利、就业和其他利益;
8. 与国际组织建立密切联系,积极提出国际倡议,为发展中国家在矿业上的共同问题在国际上进行呼吁,并分享取得的成果;
9. 作为国家发展经济的选择,政府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上全力支持矿业资源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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